中共东光县委
东光县人民政府
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
(2003年9月1日)
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,全力实施“项目立县,工业强县,开放兴县”战略,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县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,包括县内外法人、自然人、委托代理招商人(以下统称引荐人)。
第三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或物资的(不含上级拨款、救灾款物、慈善捐赠款物),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折价的10%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
第四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和资金的,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,按0.5%给予奖励;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,按1%给予奖励。
第五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外资的,按外商实际到位外资的2%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
第六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和资金的,除享受上述资金奖励外,还享受下列子女就业指标奖励:引进固定资产超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自收自支事业就业指标一个;引进固定资产超3000万元(含3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全额事业就业指标一个;引进固定资产超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行政单位就业指标一个。
第七条 对投资额巨大或高、精、尖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者本人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,并提供所需全套原始单据和证明材料,经县外经贸局初审后,会同县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计统局、审计局、监察局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年终共同组织审核。最后报县委、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兑现奖励。
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受益的县、乡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起执行,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,以本办法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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