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东光县委
东光县人民政府
关于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优惠政策

(2002年9月20日)

 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“开放兴县”战略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,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后劲,加快建设经济强县步伐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  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客商(指东光县以外的投资商,下同)在我县指定的规划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。
   第三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5000万元(指固定资产投资,外汇投资按当时汇率折算,下同)以上的项目,新增建设用地征地的各种费用(简称土地费用,下同)中,向上级报批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(简称基本费用,下同)可延缓到生产经营3年之后缴纳,暂由地方财政给予垫付;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 第四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全部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 第五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土地费用中政府收益部分70%用于补贴该项目建设。
   第六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。投资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企业,自注册之日起到投产之日止,地方行政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。
   第七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独资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5%的奖励。
   第八条 对国内外客商控股企业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%同等数额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%的奖励。
   第九条 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由本地企业控股的企业(国内外客商投资股份不少于25%,下同)的财政奖励政策。
  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5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5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。
   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,自投产之日起,第1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20%的奖励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前2年由当地财政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数额的奖励;第3—5年给予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%的奖励。
   第十条 对投资额巨大或高科技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本政策没有涉及的方面,可参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。
   第十一条 国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引进项目成功者,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和贡献率,按客商投资额的0.5%—1%拨付招商经费,资金由受益的县、乡财政支付。
   第十二条 每年1月10日前,由县招商局审查汇总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有关材料,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,报县对内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,于1月底前将奖金兑现到国内外客商投资企业。
   第十三条 县内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、新上项目,参照此优惠政策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六条执行。
   第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由东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。
   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中共东光县委
东光县人民政府
关于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

(2003年9月1日)

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招商引资步伐,全力实施“项目立县,工业强县,开放兴县”战略,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县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,包括县内外法人、自然人、委托代理招商人(以下统称引荐人)。
   第三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县外无偿资金或物资的(不含上级拨款、救灾款物、慈善捐赠款物),按实际到位资金或物资折价的10%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
   第四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县外生产经营性项目和资金的,按客商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,按0.5%给予奖励;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,按1%给予奖励。
   第五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外资的,按外商实际到位外资的2%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。
   第六条 凡成功为我县引进生产经营性项目和资金的,除享受上述资金奖励外,还享受下列子女就业指标奖励:引进固定资产超2000万元(含2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自收自支事业就业指标一个;引进固定资产超3000万元(含3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全额事业就业指标一个;引进固定资产超5000万元(含5000万元)项目,奖励引荐人符合条件子女行政单位就业指标一个。
   第七条 对投资额巨大或高、精、尖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。
   第八条 对引荐人的奖励由引荐者本人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,并提供所需全套原始单据和证明材料,经县外经贸局初审后,会同县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计统局、审计局、监察局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年终共同组织审核。最后报县委、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兑现奖励。
  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受益的县、乡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。
  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起执行,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,以本办法为准。